一场痴情风波后,男保安丢了工作。是的,如果你还记得那封情书,那个有点痴情有点鲁莽的男人,那个称呼单身女业主为“小蘑菇”的男保安。
这是一个老小区,男保安今年45岁,在给女业主的情书里,他说自己“蛮可怜”,因为“没个心爱的人”。
物业公司,三次违纪要辞退,男保安入职半年多,有过两次小违纪,一次是在保安亭玩手机,一次是凌晨巡逻的时候手机放音乐遭到业主投诉。
就像开庭时的表达一样,男保安是个奔放的人,他直接写了封情书放到小蘑菇的信箱里,“我想我是真的迫不及待地想爱上你”,“有缘,我们以后再详谈好了”,信的末了还抄送“一剪梅”歌词表达心意。
庭审时,男保安说“给喜欢的人写情书,再正常不过”,“她这么做(指女业主投诉到物业公司)就有点不大合适了。”
男保安告物业公司,他没有请律师,而是自己搬出了很多劳动法的法律条文。他总的表达意思是,物业公司因此辞退他不,还有物业公司在给他的工资结算上有问题。他自己算了笔账,物业公司在辞退他这件事上应该付给他赔偿款数万元。此为诉讼请求。
在钱江晚报的连续报道中,男保安被辞退时曾投诉到,庭审过程我们亦有,在这个过程中,很多读者也对此反响热烈表达各自理解,很多人力挺男保安,“向喜欢的人表达爱意是他的啊,广州外墙清洗,有错吗”。
本院认为,每个人都有追求美好事物、追求爱情的,但是,该追求行为首先应当符合社会日常行为准则,并以不行为人自身的职业操守为前提。
本案中,被告系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其服务旨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非业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而原告作为被告聘用的保安人员,在未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身女业主有任何交往的情况下,却利用自身的保安人员身份和便利,突然上门求爱,导致该女业主强烈不满并以为由向被告投诉。
原告的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爱慕行为,但实质上已经影响到业主对被告能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基本评价,故应认定属于被告在《惩条例》中的“对业主或客户,引起业主或客户强烈不满,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行为。加之原告之前工作中已经有过两次“严重”行为,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有据。
最后男保安获院支持的仅仅是入职当天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一共5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