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南云、原审被告广州广州石材翻新正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怡华洁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家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李继忠与被上诉人梁南云、原审被告广州正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维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怡华洁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家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石材翻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上诉人李继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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