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广州地板打蜡市番禺区市桥东城永发商店诉被告广州正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城永发商店诉被告广州正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城永发商店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212790.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12790.24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截至2017年4月1日计得55857.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广州清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广州地板打蜡!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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