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谈少花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原审被告广州市领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樊海光、张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广州石材翻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7000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65元,由上诉人谈少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广州保洁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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