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田芝诉你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和副本、第二被告提供的副本、应诉通知书、广州外墙清洗举证通知书、广州清洁公司,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损失合计人民币29697.37元;2.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14:00在本院长洲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20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